泉州信息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教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實驗室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導師生員工樹立重視安全,積極查找安全隱患的觀念,并能正確處理實驗室安全突發事故,減少和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層層落實責任制度。學院(中心)指定一名領導主管實驗室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職能部門與各單位應相互配合,加強管理。
第四條 學校與各學院(中心)、學院(中心)與各實驗室、學院(中心)與實驗教師層層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切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位,落實到人。
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預防教育等。其中,以預防教育為主,并結合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教育,本著保護人員、減少損失、明確責任及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條 實驗室安全預防教育的內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盜、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種儀器設備、環境污染的避免與消除、以及事故的處理與自我保護等。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開設教育講座,參觀展覽,觀看影視片,建立安全教育宣傳網站,舉辦知識競賽,印制實驗室安全手冊,進行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組織突發事故模擬演練及其他形式。
第八條 各院(中心)要把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等內容列為業務學習的內容之一,納入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中。不斷加強師生員工履行實驗室安全義務的自覺性,提高實驗室安全防范與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除對全體教職工進行教育外,對重點工種、重點部位人員要進行重點教育,對持證上崗人員還要定期進行考核。新進實驗室人員及學生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進行緊急突發事故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以及緊急電話(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和技能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因工作需要換崗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第十條 實驗室安全教育應講求實效而不流于形式。要根據具體對象、專業,制定適合各自特點的教育與培訓計劃;組織學習本單位或外單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訓,并聯系實際制定加強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據需要制作適應本實驗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觀形象的圖片、通俗易懂的語言、具體詳實的數據和生動的案例,向新進人員及學生進行實驗安全基本常識、安全原則教育。
第十一條 實驗室根據各自特點制定的安全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管理制度,應張掛宣傳并由專人負責予以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學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結合專業實驗安全教育外,還應根據青年學生的特點開展,從學生入學到學生畢業,在各種教育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并善于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