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引(20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號)《普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福建省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福建省內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所轄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常態化的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培訓機制。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和責任制
第四條 學校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保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對本單位和場所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責,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明確分管領導職責,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職責,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學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承包、租賃或委托管理關系時,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完善學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及時修訂。
第七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學校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章 建筑消防設置要求
第八條 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的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防火檢查、巡查內容以及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學校校舍建筑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消防技術標準。
學校應當按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九條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學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上崗,消防設施有聯動控制操作要求的,應持中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上崗。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學校,應當建立維護保養制度,落實專人維護保養,不具備自行維護保養能力的學校,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從業條件的第三方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學校每年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至少一次全面檢測,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條 學校應當合理設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確保安全出口、疏散門和疏散樓梯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閉式防火門應當設置隨手關門提示語。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宿舍樓、圖書館、實驗室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門禁系統的外門應當設置不需使用鑰匙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快速開啟裝置,并在顯著位置設置使用提示的標識。
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因其他安全需要設置的,必須在固定柵欄上設置可以內部打開的緊急出口,并有明確標識。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門及其他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按相關標準設置,定期進行維護檢查,發現損壞時及時修復,確保設施器材完好。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國家標準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燈應當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應當設置在墻面靠近頂棚的上部或頂棚上。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置滅火器。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一般應當不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
學生宿舍、圖書館、食堂廚房、實驗室、劇場、學生活動中心、報告廳、重要物品庫房、幼托園所等危險等級高的特殊場所和按消防技術標準無需設置消火栓的學校應當根據實際增配相應類型的滅火器。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放置在不影響疏散、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滅火器箱應當有明顯標識,且不得上鎖;每具滅火器應當附掛《滅火器檢查表》,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落實在日常消防管理過程中。
學校應當實行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按要求設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標識、消防設施器材標識、消防安全疏散標識等。
學校教學樓、宿舍等主要建筑應當標識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標識消防車道、登高操作場地。
學校消防設施所在位置應當標識使用說明、操作方法。
學校建筑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主要疏散路線等部位應當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識。
第十四條 在學校內舉辦大型活動及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依法應當報請當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并經公安機關許可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宿舍、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體育場館、禮堂、超市、教學樓、食堂(廚房)、鍋爐房、水泵房、發電機房、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地下停車場、電動車充電樁等容易發生火災、火災容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設備用房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學校每年應當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及時更換老化電氣線路。
不得在教室、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熱器具、高熱燈具等大功率電器。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電動車的管理,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嚴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電池充電。嚴禁違反用電安全規定對電動車充電,嚴禁電動自行車或電池進入室內空間。
學校放假期間應當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教室、圖書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風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校園內嚴禁焚燒垃圾、燃放煙花爆竹。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嚴格執行事前審批制度,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落實現場安全措施,清理施工周圍易燃可燃物,并現場安排監護人員。
第十八條 嚴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明確專人負責。
除實驗室、倉庫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外,禁止在教室、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管道一般應當采用金屬管道。地下室嚴禁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校內高層建筑和學生宿舍樓內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十九條 宿舍不得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違規使用明火,嚴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
第二十條 食堂擺放的餐桌之間應留出足夠的疏散通道,不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餐廳與廚房之間應采用2.0h的不燃燒體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分隔開,送餐口應設置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窗。
廚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2.0h的不燃燒體防火隔墻分隔開,且門應為乙級防火門;頂棚、墻面、地面的裝修材料應采用A級;廚房內的燃油、燃氣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應經常檢查和保養,確保無破損、泄露;廚房的排油煙管道不應暗設,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記錄存檔;垂直排風管應采取防止回流措施,且水平排風管與垂直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動作溫度150度的防火閥。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學校積極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臺、消防物聯網技術,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無需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學??砂惭b無線聯網煙感等智能聯網設備,實現早期預警。
第五章 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檢查”的工作機制,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并做好巡查檢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學校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應當以圖書館、教室、宿舍、食堂、實驗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為主,并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電、電動自行車、電焊氣割施工、人員值班值守等內容為重點。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季度應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在開學、放假及重要節慶前必須全面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制作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向消防救援部門申報復查。
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難以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確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人,落實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閉環。
對于學校無力解決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消防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消防檔案的管理部門和責任人。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的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內容信息應當詳實、準確,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應當積極選用智慧消防管理平臺,逐步推廣使用電子化消防工作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統一集中保管、備查,不得由個人分散保存,重要的技術資料、圖紙消防審核批文、法律文書等應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故障維修記錄、維護保養記錄不應少于5年,防火巡查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不應少于1年。
第六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將消防知識納入安全教育教學內容,每學年不少于4個課時,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通過課堂教學、主題宣傳、消防演練、滅火實踐等多種形式和途徑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進行分類教育培訓,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采用學科滲透、專題教育、參觀體驗消防站的形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ㄒ唬┯變簣@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方式,寓教于樂對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
?。ǘ┬W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訓;
?。ㄈ┏踔泻透咧须A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訓,將學生參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納入暑期校外社會實踐內容;
?。ㄋ模└叩葘W校至少每學年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設置消防安全教育欄目,有條件的學??稍O立消防體驗室,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自救逃生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培訓,并鼓勵學生參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校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行政人員、后勤人員的宣傳教育培訓內容,定期開展培訓活動。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和消防設施操作員等應當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學校保安員、食堂職工、專用教室(場館)管理員、教職員工等重點人群應當掌握滅火設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現場救護的能力。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根據單位規模、火災危險性等實際情況,制定針對性強、內容全面、程序科學、操作合理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學校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M織結構,包括現場指揮部、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警戒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ǘ┏绦蚝痛胧?,包括報警和接警處置、組織疏散警戒、撲救初起火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善后處置等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針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模擬發生火災開展消防演練,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消防演練。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根據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要求,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教職員工和學生共同參與的消防演練。
消防演練開展應遵循有序、科學、合理原則,演練前應告知演練范圍內的各類人員演練相關事項,演練中應當設置明顯標識,防止發生意外混亂,通過演練不斷完善修訂應急預案,強化應急系統整體聯動處理能力,演練的影像資料和文字材料應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第八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一條 火災發生時,現場教職員工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引導在場學生疏散。
第三十二條 發生火災后,學校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處理,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要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做好續報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全面分析,總結教訓,研究制定改進措施,開展警示教育,視情召開事故教訓現場會。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有影響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微型消防站建設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性質、規模、火災危險性等實際情況組建微型消防站,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幼兒園,應在志愿消防隊的基礎上合理建立校園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五條 志愿消防隊由保衛部門直接領導和管理,保衛部門負責人擔任志愿消防隊隊長,各部門選擇合適員工作為志愿消防隊隊員,人員不少于6人。校園微型消防站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消防員、消防設施操作員各1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當設駕駛員崗位。站牌應當上墻懸掛,職責制度、人員設置等信息內容應當上墻公示。
志愿消防隊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配備滅火器、水槍、水帶、手持對講機等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校園微型消防站應當設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與消控室、警務室合用),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通信、防護等器材裝備,配備個人防護服,并設置明顯標識。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多點設置執勤戰備器材點。
校園微型消防站應當建立值班備勤制度,確保值班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微型消防站夜間能到場參與火災撲救的在崗人員應當不少于3人,可由消防設施操作員、保安、聯防隊員等人員擔任。設有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的學校,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建立專業處置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