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和科學化,促進實驗儀器設備的共享、開放和高效利用,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立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為了保證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是對學校實驗室建設計劃和方案、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工作進行咨詢、審議、評定、決策及監督的機構。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實驗室年度建設計劃的審定;
(二)實驗室建設方案及實驗儀器設備采購計劃的核準;
(三)審定采購文件,包括采購設備書技術條款、經濟條款和售后服務條款,確定采購方式;
(四)監督儀器設備的采購過程;
(五)受理采購過程中的投訴事宜;
(六)組織和監督對采購設備進行驗收;
(七)實驗儀器設備進入實驗室后,對實驗室進行評估;
(八)其他事項。
第三章 機構組成
第四條 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由各二級學院(中心)、教務處、科研處、資產處、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一)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
(二)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教務處,主任由教務處分管實踐教學相關領導擔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三)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
(四)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委員推薦人選,確定委員名單。
第五條 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學校實驗儀器設備管理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的知情和審議權;
(二)對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相關的重大事務的咨詢權;
(三)對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計劃、采購文件、論證報告的審議權;
(四)對學校儀器設備的采購過程的監督權;
(五)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根據相關規定,嚴格進行評判,提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審定意見;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
(五)對親屬親友涉及的某宗采購決策時,主動回避;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并由原推薦單位重新推薦新委員。
(一)調離泉州信息工程學院;
(二)不再擔任相應職務工作的委員;
(三)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委員職責;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連續一年不能參加委員會議的,或連續不履行委員職責;
(五)違反保密規定并經查實,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發生學術不端行為;
(六)因其他原因等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或經委員會主任提議,可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九條 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在確保會議效率的前提下,維護所有參會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
第十條 委員會的決策實行協商制,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通過投票決定。票決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須有2/3以上到會委員投票同意方能通過。投票方式一般為無記名投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事先以書面形式對議題發表意見,委托秘書在會上宣讀,但不參加對議題的投票表決。
第十一條 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重大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當需要回避人員超過應到人數1/2以上時,邀請第三方同行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二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應到委員的基數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規定回避的委員;
(二)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出差,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
第十三條 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十四條 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專家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
第十五條 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專家、職能部門人員、教師及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委員會主任或相關議題的動議人指定。列席人員具有對相關儀器設備采購事項的旁聽權以及發言權,但不具有動議權和表決權,其意見作為委員會決策的參考。
第十六條 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對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對實驗儀器設備采購相關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公開年度報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各單位根據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認真填寫《泉州信息工程學院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審核表》。部門負責人對該表格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論證,論證后上報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
第十八條 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組織審定:先由申請單位陳述申請理由,然后委員會專家質詢,并根據資金預算、采購計劃及建設方案等進一步論證,論證通過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審定批準,然后交資產處具體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實驗儀器設備采購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