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外專局為加強對地方所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規范管理, 推進地方高校開展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進一步提高地方高校引智工作和教育對外開放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地方高校聘請外國專家項目主要指,國家外專局根據國家總體戰略需要以及地方高校引智工作實際發展需求設立,由各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實施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重點支持地方高校引進高層次外國人才以開展學科建設、科學研究、教學改革與人才培養等。
第三條 國家外專局適時設立和調整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發布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指南,指導項目申報和實施。具體工作由國家外專局教科文衛專家司(以下簡稱“文教司”)承擔。
第四條 地方高校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應與高校所在地方發展需求相結合,注重外國專家項目科研成果轉化,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地方高校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工作由國家外專局規劃指導,各地方外專局歸口管理和服務,地方高校具體實施。
第六條 國家外專局主要負責總體規劃、項目發布、組織評審、協調指導、效果評估、審計檢查等。
第七條 地方外專局主要負責組織申報、立項執行、經費統籌、督促檢查、專家服務等。
第八條 各地方高校主要負責論證申報、組織實施、協調保障、成果轉化、示范推廣等。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文教司每年下半年確定下一年度地方高校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申報計劃并印發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條 各地方外專局根據通知要求組織地方高校進行項目申報,受理地方高校提出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經費預算申請,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并將相關項目申報書等材料按通知要求及時報文教司。
第十一條 地方高校作為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申報實施主體,須按要求結合本校引智工作實際和發展需求,進行項目策劃和論證,填寫申報材料,及時報地方外專局。
第四章 評審與批復
第十二條 各地方高校應在組織申報項目時,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審,并填寫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各地方外專局須對地方高校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嚴格按照項目申報標準進行審核,并根據項目申報需要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文教司對地方外專局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按照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和項目執行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文教司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結合項目水平、重點需求、上一年度項目績效評價情況等提出立項建議,報分管局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文教司將立項批復結果通知各地方外專局,由各地方外專局將立項結果、相關經費資助額度和項目執行要求等通知各地方高校。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成果總結
第十七條 各地方高校應建立外國專家工作管理體系,確定負責部門和人員,做好本校項目統籌執行和協調服務等工作。
第十八條 地方高校應及時對獲批項目完善實施方案,督促項目執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核銷經費,并按要求向所在地方外專局提交項目總結報告。
第十九條 跨年度滾動執行的項目在總結報告中應同時上報上一年度成果、下一年度的項目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項目執行效果將作為下一年度項目批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地方外專局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及時協調、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加強項目成果的搜集、宣傳和推廣,根據相關通知要求及時將項目總結和成果報送國家外專局。
第六章 經費來源與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高校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經費由國家外專局、地方外專局、地方高校共同籌措。
第二十二條 國家外專局根據教科文衛專家經費總體規模,結合項目中外國專家層次、來華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給予立項項目一定的經費資助。
第二十三條 地方外專局按照國家外專局有關外國專家經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已批復立項的外國專家項目做好經費核銷工作,核銷額度按項目批復額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地方外專局應實時追蹤、督促立項項目的執行,對于因為專家自身原因無法執行的,可在立項項目范圍內提出經費調整方案,將該項目資助經費調整增加到其他正在執行的、進展順利、成效明顯但經費不足的項目上。追加資助的項目資助總額不得超過相關外國專家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額度上限。
第二十五條 地方外專局須在當年9月底前將上述項目經費調整方案報國家外專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所涉及項目的經費核銷。
第二十六條 各地方外專局可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設立引智工作專項資金等方式對立項項目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地方高校對獲批聘請外國專家項目應確保足夠的配套資金,并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使用、核銷項目資金。
第二十八條 各地方設立的引智工作專項資金和地方高校的配套資金除補充國家資助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經費的不足外,可用于引進外國專家獎勵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接受國家外國專家局的巡視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方外專局和地方高??筛鶕竟芾磙k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校組織實施外國專家項目實際制定相應的項目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其他地方單位申請教科文衛領域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專局教科文衛專家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